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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2000007332841D/2025-00038 分类:
发布机构: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02-21
名称: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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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2-27  浏览次数:-

阳西县麦浩明道路运输中心(经营者:麦浩明):

  你(单位)的交通违法案件,本机关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单位)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听取当事人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办理。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对你(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案件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8191177。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1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401345

阳西县麦浩明道路运输中心(经营者:麦浩明)

2024年5月31日

使用粤Q32959(粤W8762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规定

粤中交催[2025]0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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