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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11-07-22 分享: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施工、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公交路发〔2006〕683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交基〔2008〕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根据信用等级考核标准,对从业单位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进行综合评级的过程。主要包括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考核、信用评级、公示复议、信用奖惩五个方面内容。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价,其信用评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拟进入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均可申请参加信用信息征集,但不参与信用考核与评级。其信用信息将录入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企业信息库。

第四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应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政府推动、各方参与,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对从业单位和人员以引导和服务为主,惩戒为辅,建立全市共享的水路、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达到基本满足信息需求者的查询和使用需求的目标;健全市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发展和完善信用体系,形成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第六条    信用信息登记是通过多项渠道征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各种信用信息,并录入中山市公路水运企业信息库的过程。

第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征集、评价管理及发布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在中山市交通公众网( www.zsjt.gov.cn)上发布。

第八条    征集、发布、使用信用信息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以信用记录为基础,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从业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登记事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二)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情况;   

(四)企业年度审计、审核情况和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情况;   

(五)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情况;   

(六)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的情况;   

(七)企业违法用工、拖欠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八)企业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情况;   

(九)生效的行政处罚记录;   

(十)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用信息征集单位不得以欺诈、窃取、胁迫、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征集从业单位或个人信用信息,不得篡改所征集信用信息的原始数据。信用信息征集单位发现企业或个人提供的信用信息不真实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核查更正。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对从业单位信用状况进行评分的过程。包括施工、监理企业自评,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第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发现信用自评报告中错报、误报、漏报等情况,在信用评级阶段可申请补报,否则经举报查实将按虚报、瞒报处理。

第十三条    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施工、监理企业履约信誉情况台账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按季度进行核查,汇总后作为每年信用评价复评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如实、客观、公正对施工、监理企业的履约信誉情况进行复评,并对复评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企业在申报工作中如有伪造与事实不符的自评报告,或以不正当行为影响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评价工作的,一经查实,将按降低一个信用等级处理。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是根据从业单位信用考核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的过程。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评定三级资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及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以及向省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在本辖区内从业的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上一年的信用等级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若从业单位受到行政处罚,致使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立即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布。

第十七条    公示复议是指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信用评级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被考核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决定不服,向原机关或上级机关提起重新审查程序的过程。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举报其他被考核人。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成立以项目法人、质量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的复议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决定。

第十九条    信用奖惩是根据信用评级,对信用评级高的从业单位进行奖励;对业绩不良、信誉较差、表现不好的从业单位记入“黑名单”,并对记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进行处罚的监管行为。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全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对本辖区范围内已承接项目的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

4、组织对在本辖区已承接项目的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并把评价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其在建项目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对其投资为主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复评,并对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复评结果报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对其投资项目三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3、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施工、监理企业分别按时填报《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项目信用自评报告》、《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自评报告》。

4、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其投资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合同履行和社会信誉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程序:

(一)每年12月10日前,施工、监理企业完成自评;

(二)每年12月15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对该项目中施工、监理企业的合同履行指标进行复评,提出复评意见;

(三)每年12月31日前,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自评情况进行审核,负责对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负责对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自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省交通运输厅对全省各项目的二级资质以上及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乙级以上及专项资质的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信用等级。

上述时间若为公休日,相关材料将顺延递交。

(四)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将初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

(五)省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定并公布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试行等级制度,从高到低划分五个级别,即: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较差)、D(信用差),各评价等级划分如下:

 

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表

信用评价等级

信用评分

结论

等级内涵

AA

≥95分

社会信誉好

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招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社会责任心强。

A

≥85分

<95分

社会信誉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