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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

信息来源: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12-10-14 分享:

设立依据:中机编〔2010〕24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4.《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5.《广东省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是所辖地区公路路产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行为。”

6.《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