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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11-08-03 分享: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

 

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罚款。

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罚款。

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船舶管理业;(二)超越经营范围经营船舶管理业;(三)强行限制他人选择其他船舶管理经营人提供船舶管理服务。”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罚款

四、国内船舶管理企业不履行备案手续的;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备案手续;(二)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不履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备案的,处罚2000元;不报送有关业务资料的,处罚2000元

五、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购置外国籍船舶或者以光船租赁条件租赁外国籍船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或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及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后,经营国内水路运输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船舶营运证;经营国际运输的,向交通部提出申请,取得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

第三十三条“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运力1000总吨级以下(客运船舶50客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的罚款

2、运力1000总吨级至3000总吨级(客运船舶100客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3、运力3000总吨级(客运船舶100客位)以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的罚款

六、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交通主管部门的行为,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交回原发证的交通主管部门的,以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七、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及其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处1万元的处罚。

八、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对违反港口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项目法人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工程和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处1万元的处罚。

九、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建设、改建和扩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库场、储罐、锚地等港口设施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港口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十、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七条“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港口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初次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2、两次及以上(含两次)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十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