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 ·微信公众号 ·繁體版 网站无障碍 长者助手
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首页 > 政务公开 > 执法监督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政、港口行政、航道行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11-08-03 分享:

三十三、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罚款、暂扣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款“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五款“不按照规定缴纳运输管理费和其他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责令限期缴纳

2、逾期不缴纳的,追缴所欠非款,处欠缴费款3倍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暂扣许可证

三十四、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款“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六款“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况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对违反运输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营业额5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

2、营业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罚款

3、营业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罚款,并暂扣许可证

4、营业额20万以上的,使用暴力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0万元罚款,并吊销许可证

三十五、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本人名义为他人托运、承运货物,收取运费的差价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三十六、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罚款

三十七、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

三十八、船舶运输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停止经营活动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船舶运输经营人开业后达不到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交通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的,责令停止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三十九、持失效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的罚款。

四十、持租借、非法转让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四十一、持伪造、涂改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二)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各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持伪造、涂改、租借、非法转让、失效等船舶营运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万元的罚款。

四十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没收其非法收入、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

(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1、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没收其非法收入,处500元罚款

2、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没收其非法收入,处1000元罚款

3、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没收其非法收入,处3000元罚款

4、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没收其非法收入,处1万元罚款

5、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不予处罚

四十三、非经营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临时《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行为

(一)处罚种类:没收其非法收入、罚款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对违反经营管理行为的处罚:(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属于非法营运,没收其非法收入,并视情节轻重,按船舶大小处以罚款:2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00至1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1000至5000载重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00载重吨以上船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未随船携带的,并能提供确切证据的除外。(三)非营业性运输船舶临时从事营业性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