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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主体职权依据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11-08-03 分享:

行政机关(设立依据中机编【2010】24号)

 

作为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广东省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是所辖地区公路路产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行为。”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中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设立依据:中机编【2008】73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六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