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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

信息来源:法制科发布日期:2011-09-19 分享:

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设立依据:中机编〔2010〕24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4.《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省、市、县公路管理机构,市、县地方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行政管理职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道路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5.《广东省路政管理规定》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是所辖地区公路路产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依法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行为。”

6.《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依照前款确定的对港口具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执法职权概况(共计210项):

(1)行政处罚177项;

(2)行政许可25项;

(3)行政强制5项;

(4)行政征收3项。

 

 

行政处罚(177项)

 

一、客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三、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五、客运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六、未取得出租车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八、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九、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十、货车经营旅客运输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客车载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十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运输、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