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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

信息来源:法制科发布日期:2011-09-19 分享:

行政执法职权和依据

 

中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设立依据:中机编〔2008〕73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行政执法职权概况(共计9项):

行政许可9项。

   

 

行政许可(9项)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事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二、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审批事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三、在地方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事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安全保障措施。”

四、跨越、穿越公路设置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申办事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五、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设施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公路边坡外缘或者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六、履带车、铁轮车及其它有损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审批程序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行驶路线及时间;(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补偿数额。”

七、在地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及公路两侧辖范围内设置各类广告牌设施审批程序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八、更新砍伐或修剪地方公路树木审批程序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四)安全保障措施;(五)时间;(六)补种措施。”

九、养护施工许可审批程序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中山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类别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生效时间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