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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6-17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17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000907

珠海市忠信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2020.8.29

使用粤C20912重型普通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8坦神南路金斗大桥(南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粤中交罚[2020]00952号

8000

2

442000202100199

齐奇

2021.4.13

使用粤C18009重型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粤中交罚[2021]00325号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