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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10-21 分享:

珠海市君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依法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21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100585

珠海市君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2021.9.1

使用粤C98875重型自卸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粤中交罚[2021]00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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