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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综合执法局发布日期:2018-07-02 分享:

以下广告标牌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
    因你(单位)违反《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控制区内,未经批准设置广告标牌设施(详见附表),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的罚款,并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未经批准设置的广告牌设施的处罚决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中山分行各营业网点,账号442000171010,到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你)单位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以上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7月2日

序号 公路编号 具体位置 版面结构 所公告文书
1 广澳高速G4W 北行K122+750M左侧处 距离高速公路用地外缘14米处,设置一块T型双面钢铁立柱广告牌,基础底座呈正方形,边长1.8米,立柱直径1.2米,版面留有“招商电话:1866114198”。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交罚[2018]01347号
2 广澳高速G4W 南行K122+750M右侧处 距离高速公路用地外缘15.3米处,设置一块T型双面钢铁立柱广告牌,基础底座呈正方形,边长1.8米,立柱直径1.2米,版面留有“招商电话:1866114198”。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交罚[2018]013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