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1月30日
序号 | 违法当事人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所公告文书 | 罚款金额(元) |
1 | 宜春市袁州区利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 | 2018.01.10. | 使用赣C95438重型厢式货车擅自在广珠东线路段超限行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交罚[2018]01930号 | 2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