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联系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案件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8191177。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23日
序号 | 案件编号 | 违法当事人 | 车牌号码 | 违法时间 | 涉嫌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所公告文书号 | 拟处罚金额(元) |
1 | 442000202500688 | 鲁宝庆 | 粤TP757M | 2025年04月02日 | 涉嫌使用粤TP757M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规定 | 粤中交违通〔2025〕00766号 | 3000 |
2 | 442000202500641 | 孙国欢 | 粤E5C9D2 | 2025年03月29日 | 当事人孙国欢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规定 | 粤中交违通〔2025〕00784号 |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