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孙国欢:
对你(单位)涉嫌使用粤E5C9D2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我局已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案件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8191177。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