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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退市水泥船和木质船拆解和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港航管理科发布日期:2012-02-28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交通运输部《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要求,根据市府办批复,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退市水泥船和木质船拆解和补贴发放是指对我市符合条件的退市水泥船与木质船的船舶经营人,按要求予以退市,并在指定拆船厂完成船舶拆解的,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

    第三条 退市水泥船和木质船的拆解和资金补贴实施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中山市财政局为本次退市水泥船和木质船的拆解和资金补贴实施工作执行部门。

 

第二章         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及办理时限

    第五条 退市水泥船和木质船申请条件、资金补贴标准及办理时限如下:

    (一)申请退市船舶拆解和资金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原中山市交通局)核发的《船舶营业运输证》且有效期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已办理营运证注销及自行拆解的船舶除外),及船舶持有船舶检验、船舶登记等证件。

    2、退市船舶须在指定拆解船厂进行拆解。

   (二)补贴标准:退市船舶在指定拆船厂拆解后,按每载重吨500元标准给予补贴,“载重吨”以《船舶营业运输证》上载明的吨数为准。

   (三)办理时限:自2012年2月20日起,市交通运输局开始受理船舶退市申请,船舶所有人必须在2013年4月30前办妥相关退市手续,并将退市船舶在指定拆船厂进行拆解。在取得拆船厂开具的船舶拆解完工证明材料后,于2013年6月30日前到市交通运输局办理退市船舶补贴资金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三章                      退市船舶拆解和补贴资金申办流程

    第六条   退市船舶属公司化经营的,由所属的船务公司统一安排,分批向辖区或就近的中山市港航管理局港航分局(简称:港航分局)办理拆船申请。属个体船舶所有人的可自行办理拆船申请,也可委托中山市船务货运有限公司代为办理。申请拆解提交材料如下:

    (一)《中山市退市水泥船和木质船拆船申请表》(附件1);

    (二)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船主身份证(个体船舶还需提供船主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船舶侧面、船头、船尾近两个月内清晰4R彩照各一张;

    (五)内河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若是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证明材料及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港航分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开具《中山市退市船舶前往拆解证明书》(附件2),并通知申请人在审批合格之日起一个月内前往拟定拆船厂实施船舶拆解。

    第八条 船务公司组织船舶分批前往拆船厂,没有向中山市船务货运有限公司办理委托代办的个体船舶自行前往拆船厂,拆船厂与船舶所有人双方签订船舶交接手续,并签署《中山市退市船舶交接证明书》(附件3)。

    第九条 拆船厂对船舶实施拆解前,应通知市水泥船和木质船退市办公室,由该办指派不少于2名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拆船。船舶拆解时,监督人员现场监督、拍摄照片,并通知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手续,拆船资料与船舶证件,拆船厂及船务公司应建档留存。

    第十条 船舶拆解完工后,由船厂填写《中山市退市水泥船和木质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件4),监督人员核实拆解资料并统一在报告书上签注意见,签注完成后通知船舶所有人领取。

    第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收到拆船完工报告书后,向港航分局提交下列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一)《中山市退市船舶拆解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

    (二)《中山市退市水泥船和木质船拆解完工报告书》原件;

    (三)船主身份证(个体船舶还需提供船主居民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

    (五)船舶所有人有效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六)若是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证明材料及委托人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港航分局核对材料并签注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对补贴申请情况分批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在规定时间内报市财政局核准。

    第十三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查船舶所有人资格及申请补贴资金相关材料,按补贴标准核算,签署补贴资金发放审核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船舶所有人。各相关镇区应负担的补贴由市财政在镇区税收返还款中扣收,扣收的金额以实际拆船补贴数为准(船舶拆解数、补贴数测算详见附件6)。

 

第四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要按照本细则的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退市水泥船和木质船拆解报废和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明确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对符合退市申请条件的水泥船和木质船,若遗失《船舶营业运输证》,需到市交通运输局补办遗失手续后,再可提交拆船申请。

    第十六条  待拆船舶必需有自航能力,船舶所有人不得自行拆解船上轮机、传动装置、轴系及推进器等装置;若缺乏自航能力的,在确定船舶符合拖带条件的情况下,应聘请专业拖轮拖往拆船厂。船舶拖带时,船舶所属的船务公司必须派员随船监督,保证拖带航行的安全,拖船产生的各项费用由船舶所有人自理。

    第十七条  拆船费用及旧船残值由船舶所有人与拆船厂双方自行商定达成协议,各相关管理单位、船务公司不得参与价格商讨。

    第十八条  拆船船厂不得转包、代理或授权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