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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11-08-03 分享:

1、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2、暂扣车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2、《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法营运举报奖励制度。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或者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依法暂扣运输车辆,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3、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

法律依据: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可以暂扣运输车辆和相关设备,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4、责令车辆停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