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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征收

信息来源:交通运输局发布日期:2012-10-30 分享:

一、港务服务费

  征收标准:0.5元/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第二十五条。

  二、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

  征收标准:1、开设平交道口:(1)二级及以上公路   900元/米•年 ;2、三级及以下公路 630元/米•年;2、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1)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埋:1电(光)缆 27元/米•孔;2管线 横穿 135元/米;纵穿 27元/米;(2)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    720元/米;(3)设置电杆 900元/根•年(4)设置电塔、变压器 4500元/座•年;(5)其他占用:A、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   1.8元/平方米•天;B、占用路面 9元/平方米•天;C、占用公路用地   0.9元/平方米•天;D、占用绿化带   2.7元/平方米•天。”

  法律依据:

  1.《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2.中山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问题的通知》(中价[2004]160号)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

  征收标准:

  1.30吨以下(含30吨) 1元/吨•公里(1元/吨•公里×超限质量×公里数);

  2.30吨以上 2元/吨•公里(1元/吨•公里×30吨×公里数+2元/吨•公里×(超限质量-30吨)×公里数)

  3.H>4.3m,L>20m,W>3m     0.5元/公里(0.5元/公里×公里数)

  法律依据:

  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9]3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