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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4-03-08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违章处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8191177。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8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303368

空气化工产品(广州)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3日

使用粤AAM442重型罐式货车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

粤中交罚【2024】00269号

3000

2

442000202303082

中国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2023年10月27日

使用粤AAY002(粤AAN11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三)项第2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第(一)项

粤中交罚【2024】00271号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