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省工作的决定》(粤发〔1996〕14号)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治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基本实现了2010年目标任务。
2011—2015年,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时期,迫切需要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建设,为新一轮科学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和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加快法治广东建设,对于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进一步开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排头兵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工作,加快法治广东建设,促进《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贯彻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当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运行机制和有效实现形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明显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能力普遍增强、法治政府基本建立,公正司法不断深化,监督机制更加完善,综治信访维稳格局总体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城乡群众自治机制逐步健全,公民法律素质全面提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弘扬,法治文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15年,初步建成地方立法完善、执法严格高效、司法公正权威、法治氛围良好、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人大的主导作用、“一府两院”的执法主体作用、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人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作用。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
(二)坚持以民主法治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切实把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坚持以人为本。倡导阳光法治、法治惠民。立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让人民群众生活得更有尊严。
(四)坚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观念,依法规范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坚持先行先试。继续解放思想,敢为人先,开拓创新,从法治层面突破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增创科学发展的法治新优势。
三、主要任务
(一)切实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能力。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各级党委切实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监督、人事任免、决定重大事项等职权,把有利于推动广东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支持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各级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二)完善推动我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法规规章。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立足本省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省、经济特区、较大的市、民族自治地区等立法主体的作用,加强实施性、先行性、自主性地方立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全面实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推进以促进自主创新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重点的经济领域立法,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立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立法,推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立法,抓好《规划纲要》的配套立法。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创新立法论证制度,规范立法论证程序;创新法规起草工作机制,完善委托起草和人大、政府、专家学者等各方联合起草的方式;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完善立法听证制度;有效发挥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在立法中的作用;创新法规规章清理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立法后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