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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10-12 分享:

《中山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解读


关于印发《中山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中山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市司法局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该《清单》有效期为3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12日




中山市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免强制清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符合相应轻微情节,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车辆营运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轻微情节: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

  (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件

   处罚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轻微情节: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

   (四)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轻微情节: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

  (五)触碰航标不报告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

  轻微情节:及时纠正,不影响航标工作效能。

  (六)在航道上设置渔网、鱼栅、妨碍航行安全 

  处罚依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轻微情节:在非主航道设置,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七)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

  处罚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轻微情节:属于遗失补办、年审换证等正当理由,且现场或事后能提供有效证明。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属于首次行为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

  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对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依法不予处罚或者加处罚款、滞纳金的交通运输市场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和指导,及时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并通过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柔性措施,促进其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