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中山市促进水运业发展专项经费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水运企业:
为吸引外市优质水运企业落户中山,促进中山市水运业高质量发展,我局牵头制定《中山市促进水运业发展专项经费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1日
中山市促进水运业发展专项经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吸引国内外水运业龙头企业落户中山市,支持中山市水路货物运输企业(下称水运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中山市水运业加速发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运输保障。根据国家相关方针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促进水运业发展专项经费(下称专项经费),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按照“当年奖补上一年度”原则,2024年、2025年奖补金额各750万元,用于对我市水运企业2023年度、2024年度新增船舶运力、年货运周转量、自有运力年净增加规模等奖补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部门、镇街职责:
(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本办法并负责解释;作为促进水运业发展专项经费的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开展促进水运业发展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申请使用单位的咨询。
(二)各镇(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鼓励水运企业积极引进船舶运力,并为水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做好跟踪服务;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开展奖补政策宣传、组织水运企业申报;对水运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核;对专项经费使用企业的经营情况、船舶管理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经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奖补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是指登记注册的住所在本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 算,并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水运企业。
第五条 促进水运业发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奖补我市水路货物运输企业新增船舶运力、年货运周转量、自有运力净增加规模等,推动水路运输企业增资扩产、规模化经营,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具体奖补政策如下:
(一)新增船舶运力奖补。船龄在10年(含)以内给予单船一次性奖补100元/载重吨,船龄在10年以上且15年(含)以内给予单船一次性奖补80元/载重吨,如新增船舶运力为节能减排型船舶可在此基础上,额外给予20万元/艘奖补。
1、新增船舶运力奖补范围为2023年 2月15日至2024年12月31日迁入我市的船舶且未享受我市其余相关补贴,日期以首次办理船舶营运证书为准。
2、节能减排型船舶是指柴油天然气(LNG)双燃料混合动力船、纯天然气(LNG)动力船、油电混合动力船、纯电力推进船、罐装水泥船等,以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类型为准。
3、新增船舶为新建船舶或从外省、市购置的二手船舶,新增单船载重吨需大于2000载重吨(含),其中二手船舶船龄在15年以内(含15年),载重吨和船龄以船舶检验证书为准。
4、新增船舶为申请年度内企业新增的自有运力(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一致),已申办《船舶营业运输证》,并承诺自《船舶营业运输证》获批之日起3年内不迁出本市。
5、单艘船舶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每家水运企业此项奖补总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年货运周转量奖补。是指2023年度、2024年度,对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完成情况予以奖补。本年度完成货物周转量不小于10000万吨公里,且同比上一年度增量不小于1000万吨公里的水运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10000万吨公里以上增量部分按照每满5000万吨公里奖补1万元,每家水运企业该项奖补金额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企业自有运力年净增加规模奖补。是指2023年度、2024年度,对企业自有运力年净增加规模予以奖补。水运企业年度自有运力净增加规模达到5000载重吨(含)至10000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10000载重吨(含)至15000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5000载重吨(含)至20000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20000载重吨(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40万元。
1、年净增加载重吨为申请年度内,该企业迁入我市自有船舶运力的总载重吨减去迁出我市船舶运力的总载重吨所得的差数。
第六条 申请年度内企业总自有运力净增加载重吨需不小于申请新增船舶运力的总载重吨,否则将在新增船舶运力奖补中核减相应吨位差额。
第七条 申请年度内,发生过安全事故、超范围经营等违规情况、在广东省水运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信用信息得分60分以下及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水运企业不得申请奖补资金。
第八条 每艘船舶在本办法实施期间只可参与一次新增运力奖补、只可纳入一次自有运力年净增加规模统计。
第三章 奖补的申请和审核
第九条 市水运业发展专项经费申请程序:
(一)申请。各镇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原则,于每年1月31日前,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水运企业填写《中山市促进水运业发展专项经费奖补申请表》(附件1),并递交以下纸质材料:新增船舶清单及新增船舶的船舶登记证书、船检证书、船舶营运证件复印件、注销船舶清单等材料。
(二)市镇两级审核。镇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前置性审核,初步确定企业新增运力载重吨、净增加运力规模,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于每年2月底前提交给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结合镇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对各全市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年货运周转量由市交通运输局对全市各企业货运周转量报表数据进行汇总、校核。
(三)奖补名单确定。专项经费按照年度总额预算制,对新增船舶运力审核合格的,按照船舶营运证日期排序,优先纳入新增船舶运力奖补名单。在同一天办理船舶营运证的,依次按照船龄(年)较小优先、集装箱船优先的原则排序,确定奖补名单顺序。当有企业放弃奖补名额,市交通运输局将按照奖补名单顺序进行递补或重新申报确定。
(四)公示。市交通运输局确定奖补对象和奖补金额后,在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或异议或其他反馈,由市交通运输局按规定核实处理。
(五)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相关程序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促进水运业发展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促进水运业发展专项经费原则上不需要开展验收。专项经费使用单位(获批奖补的各水运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统计、财务规章制度,履行统计义务,按时如实报送数据。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交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报告等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属地镇街应对专项经费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及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开展日常监管,如发现异常或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市交通运输局反馈。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专项经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管理,水运企业在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督促属地镇街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政策法规要求,向水运企业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