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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8-25 分享:

《中山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中山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和管理规范》政策解读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招呼站管理工作,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第1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以下简称招呼站)是指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沿线设立,设施和设备虽不符合便捷车站配置要求,但具有等候标志和候车设施,能够为道路客运车辆提供旅客上落服务的车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招呼站及相关业务的经营、管理。本规范未规定事项,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班车客运企业、等级车站和便捷车站经营者按照本规范,结合旅客出行需要设置招呼站,并自觉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招呼站的设置应当结合等级车站和便捷车站布局,遵循客流聚集、交通便利、等级车站和便捷车站周边不设点、依线设点、站点共享、不影响交通安全与拥堵等原则,并满足城市规划、市容环境、社会治安等综合整治方面要求。

  招呼站的选址原则上在具备停靠条件的公交站点,以及具备停靠条件的口岸、火车(高铁)站、酒店、购物中心(广场)、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大专院校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

  第六条  招呼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备至少1个客车停车位,且设置明显标识;

  (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必要的安检、消防、反恐、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以及查堵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以下统称违禁物品)。

  第七条  申请设置招呼站的,应当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站名、设置地点、客运线路信息牌设置情况,并附上停车位置示意图、车辆进出流线图等);

  (二)招呼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配置、安检设备配备等情况说明。

  第八条  招呼站与等级车站、便捷车站的直线距离应不少于3千米。在城市主干道拟申请设置的招呼站之间直线距离应不少于3千米,在中心城区、中心镇街拟申请设置的招呼站之间直线距离应不少于1.5千米,否则将视为在同一地点申请设置招呼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申请均符合条件标准的,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予以备案。

  第九条  招呼站的站名为“地名+地理标志+招呼站”,在一个分公司(分局)范围内不应有相同的站名。

  第十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运营管理规定:

  (一)招呼站不得改变用途和服务功能;

  (二)做好各种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三)做好信息公示,公布进站班次和配客时间。

  (四)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不得超出停车位标线范围外停车候客,采取“人等车”运营模式,进站道路客运车辆在站内停留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五)服务对象须为符合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乘客;

  (六)通过“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平台”做好车辆进站备案工作。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进站配客车辆信息;进站配客车辆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七)不得接纳未经备案或非营运客车进站上落客;

  (八)做好容量管理,在接纳能力范围内接纳道路客运车辆进站上落客,严防造成交通拥堵或秩序混乱等不良情况。

  第十一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

  (一)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落实乘客100%实名制管理,对上车乘客实行实名查验;

  (三)对上车乘客及行李实行100%安检,严防违禁品上车;

  (四)清点出站道路客运车辆载客人数,确保道路客运车辆不超载出站;

  (五)节假日客流聚集期间,适当加派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有序运营。

  第十二条  进入招呼站上落客的道路客运车辆,应当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一)通过“广东省综合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中“进站备案管理”功能模块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后,方可进站;

  (二)进站配客的班线客运车辆,须在核定的始发客运站始发,且安全例行检查合格。

  第十三条  招呼站终止运营的,按照如下要求办理:

  (一)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提前30日告知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标识、标牌等设备、设施,取消进站车辆备案,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呼站日常检查,发现招呼站经营者违反本规范的,应当责令改正。招呼站存在不落实实名查验和安检制度、未按规定对进站车辆进行备案、接纳未备案客运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影响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呼站的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有关站点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招呼站客运车辆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