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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9-01-04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服务,倡导绿色出行,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功能定位。

 共享自行车是依托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车辆租赁,方便市民中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能有效解决市民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我市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统筹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推进公共自行车与共享自行车融合使用,为市民绿色出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管理原则。

 一是市场化运作。共享自行车运营服务,遵循政府规范管理、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运营企业自主投放车辆并提供服务,政府规范引导并完善慢行交通设施规划建设。

 二是安全有序。确保自行车车辆安全性能状况良好,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加强用户押金风险管控。同时,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车辆运行调度和停放秩序的企业主体责任;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特征需求,实行车辆投放总量控制,并加强动态监测,保证投放有序。

 三是协同推动。发挥政府、社会、企业资源优势,强化政府统筹兼顾、企业规范服务作用,市属职能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各镇区强化属地管理。

 二、配套设施建设

 (一)加强配套设施建设与规划。

制定适合本市特点的共享自行车停放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新区、新城建设,对于新建、改建道路,开展非机动车道规划,规范共享自行车停车点设置;积极推进慢行交通及配套设施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

 (二)改善骑行环境。

 保障非机动车路权,推进非机动车道、机非隔离设施等慢性系统建设,构建兼备舒适性和通达性的非机动车网络体系,为市民提供安全骑行环境。

 (三)设置车辆停放区。

 按照“有效衔接、集中停放”原则,设置车辆停放区,划定车辆禁止停放区域,重点推进枢纽站点、大型商业与办公区、公园、医院、居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点设置和设施建设,规范共享自行车停放。

 三、企业规范服务

 (一)规范经营条件。

 企业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企业在开始提供租赁服务前30日内,将相关数据接入本市监管平台,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4.符合规定的运营维护、管理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5.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6.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已在本市提供共享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数据接入监管平台,并提供上述材料。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及时退还用户押金及预存金,完成所有车辆回收等工作。

 (二)规范服务。

 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依法依规经营,主动接受交通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有序投放车辆。

 企业在新增投放车辆前,应编制合理的投放计划和运维方案,配备与所投放车辆相匹配的运维管理人员和停车场地,满足车辆调度、周转和维修需求,并向投放所在镇区的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投放计划(包括投放自行车车辆数、重点投放区域);

 2.运维方案(包括运营维护、管理人员数量、车辆周转、停放场地相关证明材料);

 3.运营模式说明,服务管理、安全管理、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信息安全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4.与银行或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5.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保障服务。

 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落实运营企业主体责任,建立日常管理维护制度,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专业运营维护管理团队,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加强车辆调度、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方便使用、停放有序;实行实名制注册,鼓励采取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并积极协助用户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公布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处理各类投诉。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五)确保用户资金安全。

 鼓励企业推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方式提升服务。收取用户押金与预存资金的,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公示押金与预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定期公开用户押金使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六)确保用户信息安全。

 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要求进行管理,所采集的用户个人身份信息和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证注册身份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四、用户规范行为

 租用共享自行车的用户,应当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文明骑行、规范停放,不得使用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五、部门职责分工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镇区要强化属地责任,市属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共享自行车相关服务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起草共享自行车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全市共享自行车投放总量,设定全市投放车辆上限,汇总全市车辆投放情况,对全市车辆投放总量进行监测与引导。

 市公安局(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打击盗窃、损坏车辆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及通行秩序,对道路内乱停乱放和扰乱骑行秩序等行为进行执法。

 市城乡规划局:结合新区、新城建设,对于新建、改建道路,开展非机动车道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主城区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停放点建设,指导各镇区完善慢行交通设施建设。

 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相关法规和职能对共享自行车停放进行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提供数据推送格式,并将各部门推送的行业红黑名单信息录入中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在信用中山网上进行公示,实现联合奖惩;同时负责价格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的相关规定,对共享自行车押金账户实施监管。

 各镇区:负责辖区范围内共享自行车发展的具体管理工作,按职责范围建设辖区内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停放点等慢行交通设施,动态监测辖区车辆投放情况,对辖区停放车辆总量进行控制,做好非机动车停放点的日常管理和违法骑行、违规停放的执法管理,并对企业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六、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一)企业或用户行为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由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通过建立沟通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措施,推进两法衔接机制。

 (二)用户在租用共享自行车过程中与共享自行车企业发生纠纷的,可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一)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道路通行条件、骑行安全等因素,我市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二)本意见自2019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承担。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30

 

政策解读:《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共享自行车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