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免除中山港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通知
一、制定措施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一)背景
1、《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原交通部《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2、2022年6月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制定扎实稳住经济的相关政策措施,由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局、商务局负责,落实国家降低港口收费政策、降低货物港务费收费标准。
3、2022年7月8日,中共中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改革重点任务,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局配合,探索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
(二)依据
根据中共中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目标
按照中共中山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相关工作要求,探索免除货物港务费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
(四)任务
研究制定货物港务费优惠政策,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范围
货物港务费免除适用于经由中山港(沿海港区、内河港区)吞吐的货物和集装箱。
解读:本条内容主要是规范货物港务费免除的适用范围。意思就是只有在中山港范围内港口码头进行了装卸作业的货物,才能适用这条优惠政策,免除货物港务费。对于在中山港范围以外的港口码头进行装卸作业的货物,不适用该优惠政策。这里的货物包括散杂货、件杂货、集装箱、危险货物等,比如煤炭矿石、粮食、石油化工品、钢材、水泥、商品汽车、河沙(碎石)、集装箱、危险货物等。
(二)免除项目和标准
货物港务费,免除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即《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的50%。
解读:目前,货物港务费征收的依据主要有二,其一是《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适用于沿海港口和对外开放港口。其二是《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规范我省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于内河非对外开放港口。
根据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政企分开后货物港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港口政企分开后,经由港口吞吐的内外贸货物,先由负责维护和管理防波堤、进港航道、锚地等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港口行政管理机构,以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一次货物港务费,然后向码头所属单位(租用单位或使用单位)返还50%,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
港口行政管理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征收货物港务费,其中50%上缴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另外50%返还码头所属单位,主要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这里的维护主要包括维护码头前沿防撞护舷和护轮坎等码头必须配备的防护设施设备,以及维护码头前沿回旋水域深度和宽度,保证船舶进出码头有足够水深的一片回旋水域进行靠离泊。
执行这一优惠政策后,货物港务费按照规定标准征收的50%执行。即港口经营单位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规定标准的50%向货主征收,用于码头及其前沿水域的维护;货主向港口经营单位缴纳货物港务费可以减少50%,实际减负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