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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11-11 分享:

珠海江水流贸易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依法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1日

                                   

序号案件编号当事人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所公告文书号罚款金额(元)
1442000202100526珠海江水流贸易有限公司2021.8.13使用粤C2R007轻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粤中交罚[2021]00684号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