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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依法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