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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12-17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依法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17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100588

高要区新桥镇张兴善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者:张兴善)

2021.8.22

使用粤H05366重型栏板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8坦神南路金斗大桥(北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粤中交罚[2021]00882号

3000

2

442000202100589

高要区新桥镇张兴善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者:张兴善)

2021.8.17

使用粤H05366重型栏板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8坦神南路金斗大桥(北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粤中交罚[2021]00883号

1000

3

442000202100593

周惠平

2021.8.19

使用粤CJ1946重型栏板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530三角快线大南沙大桥(南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粤中交罚[2021]00884号

1000

4

442000202100471

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2021.7.8

使用鄂J06098大型卧铺客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路边停靠上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项

粤中交罚[2021]00852号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