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11月9日
序号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所公告文书号 | 罚款金额(元) |
1 | 442014202200051 | 中山市港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 2022年9月7日 | 中山市港信驾驶员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粤T4388学小型轿车培训记录弄虚作假案。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 粤中火炬区交罚【2022】00058号 | 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