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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3-04-18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涉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8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立案时间(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涉嫌违反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1

442000202200882

中山西部外环高速公路

2022.10.4

涉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粤中交不罚【2023】00006号

2

442000202200679

苏交科(广州)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022.9.29

涉嫌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粤中交不罚【2023】00007号

3

442000202200678

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22.10.13

涉嫌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粤中交不罚【2023】00008号

4

442000202300209

中山嘉之利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2022.12.26

涉嫌使用粤T97150重型厢式货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粤中交不罚【2023】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