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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3-08-21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8月21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300909

曾池辉

2023年1月1日

使用粤T26328重型栏板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384马鞍港(西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粤中交罚【2023】02071号

1500

2

442000202301134

曾池辉

2022年12月28日

使用粤T26328重型栏板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384马鞍港(西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粤中交罚【2023】02150号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