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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5-05-12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案件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760-28191177。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12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500226

蓝家青

2025年1月23日

使用闽F180J7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粤中交罚〔2025〕00721号

5000

2

442000202500229

卢炎元

2024年05月29日19时40分至2024年08月08日09时28分共3次

使用桂R68838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粤中交罚〔2025〕00722号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