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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5-12-02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中山市悦来南路3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联系电话:0760-28191177。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5001556

佛山市顺德区津务虚五金店(经营者:刘勇)

2025年08月21日

使用粤X37391重型厢式货车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粤中交罚〔2025〕01716号

3000

2

4420002025001537

柳州市桂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01日

使用桂BX7255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5横门大桥(西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及裁量标准的规定

粤中交罚〔2025〕01732号

17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