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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 《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1-15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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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月15日

违法当事人

违法时间

车牌号码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

罚款金额

广州荣阳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2019.11.29

粤AS6241

使用粤AS6241大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书》粤中五桂山交强处[202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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