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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执法案件审理科发布日期:2020-02-19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2月19日

序号违法当事人违法时间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所公告文书号罚款金额(元)
1江西江龙集团东方汽运有限公司2019.05.29.使用赣C4P718中型半挂牵引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粤中交罚[2020]00022号4500
2江西江龙集团东方汽运有限公司2019.05.19.使用赣CX0499重型半挂牵引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粤中交罚[2020]00023号8500
3湖南常德欣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12.12.使用湘J13885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粤中交罚[2020]00110号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