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海朋: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我局拟对你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升交通运输分局(广东省中山市东升兆益路21号)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9日
当事人 | 违法时间 | 车辆号码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公告文书 | 罚款金额 |
贺海朋 | 2019年11月6日 | 粤TF513N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粤中东升交违通202000005号 | 拟处罚¥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