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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0-03-19 分享:

潘科灵:

  对你(单位)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规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交罚【2019】00028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19日 

违法当事人

违法时间

车牌号码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

罚款金额(元)

潘科灵

2019年9月11日

粤T26684

使用粤T26684面包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交罚【2019】00028号)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