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古镇国贸广场客运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7年1月11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中字442000041616号),根据古镇交通运输分局2019年12月13日向我局提出的《关于撤销中山市古镇国贸广场客运服务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及相关调查材料,你公司配客点现有经营场地已发生变更,人员已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条件,已无实际经营线路和经营行为。
根据现有的调查材料和有关证据,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决定撤销你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粤交运管许可中字442000041616号)。许可证件同时予以作废,请你单位于五日内将许可证件交回本机关。
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