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海朋: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升交罚[2020]00008号,当事人可自行到中山市东升镇兆益路21号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