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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执法案件审理科发布日期:2020-06-03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06月03日

序号案件编号当事人违法时间违法行为违反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所公告文书号罚款金额(元)
1442000202000248东莞市鸿诚物流有限公司2020.01.11.使用粤S28778重型半挂牵引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三角快线大南沙大桥(南行)方向路段超限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粤中交罚[2020]00429号1500
2442000202000222桂林市里昂客运有限公司2020.01.15.使用桂C33096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粤中交罚[2020]00300号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