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广东省货运行业乱象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及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粤交执〔2020〕326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转发关于贯彻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交便笺〔2019〕892)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备案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前应及时到辖区交通运输分局进行备案。原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已到期的业户和还未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经营业户,请在7 月31日前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到各辖区交通运输分局办理备案申请。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辖区交通运输分局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备案机构。
三、对逾期不按规定完成备案的机动车维修业户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