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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0年3月15日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中五桂山交罚[2020]00001),但你(单位)在本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文号:粤中五桂山交催[2020]00002)、《听取当事人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缴至农业银行五桂山支行网点,账号442000171034。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对你(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可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