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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1-20 分享:

广州市博英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办证大厅(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6号,原市交通执法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20日 

序号案件编号违法当事人车牌号码违法时间涉嫌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依据拟处罚金额(元)所公告文书号
442000202001008广州市博英物流有限公司粤AL14482020.10.21涉嫌使用粤AL1448重型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8坦神南路金斗大桥(北行)路段超限行驶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7500粤中交违通[2021]00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