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20日
序号 | 案件编号 | 当事人 | 违法时间 | 违法行为 | 违反规定 | 行政处罚依据 | 所公告文书号 | 罚款金额(元) |
1 | 442000202000823 | 英德市兴达船务水运有限公司 | 2020.7.27 | 使用(粤英德货6829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案。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 粤中交罚[2021]00034号 | 200 |
2 | 442000202000357 | 徐小春 | 2020.3.10 | 使用粤T529W0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粤中交罚[2020]00969号 | 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