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锦焕:
对你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月20日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
罚款金额
莫锦焕
2020年06月22日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使用粤L8H485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头交罚[2021]00001号
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