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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6-04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4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001124

常伟

2020.11.13

使用粤T30J12巡游出租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粤中交罚[2021]00093号

1000

2

442000202001119

常伟

2020.11.2

使用粤T30J12巡游出租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粤中交罚[2021]00283号

200

3

442000202000817

清远市华信船务有限公司

2020.6.5

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

粤中交罚[2021]00216号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