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等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办证大厅(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6号,原市交通执法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