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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7-19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等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办证大厅(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6号,原市交通执法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19日 

序号

案件编号

违法当事人

车牌号码

违法时间

涉嫌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拟处罚金额(元)

1

442000202100369

珠海市忠信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粤C20912

2021.5.28

涉嫌使用粤C20912重型普通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8坦神南路金斗大桥(南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粤中交违通[2021]00424号

5500

2

442000202100235

阳西县吴文滔货物运输中心(经营者:吴文滔)

粤QV1971

2021.4.14

涉嫌使用粤QV1971重型货车(罐式)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粤中交违通[2021]00406号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