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市场秩序,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行业诚信体系,根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包含以下单位:
(一)建设单位;
(二)工程施工的企业;
(二)工程监理;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含设计审查咨询机构);
(四)工程造价咨询、试验检测、工程咨询等服务机构;
第三条 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进行诚信管理,镇区负责对事权下放权限范围的有关企业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现场监管、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良好行为给予激励,对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在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诚信管理相关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诚信平台相关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诚信档案”,采用网上电子诚信档案的形式,由企业在“诚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建立对应的《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数据规范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在《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含变更)办事指南》中明确。
公路水运工程企业应当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七条 《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内容要与企业在中山市从事公路水运建设活动的情况符合。
(一)基本情况: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本企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名称、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签名、联系方式等。
(二)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三)良好行为:企业良好行为指公路水运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设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
(四)不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上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照市交通运输局制定的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可以予以信用扣分的行为;
(五)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级文件的具体规定进行量化,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八条 《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市交通运输局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供的信息经市交通运输局核查后采用。
(一)基本情况:企业初次建立《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采用企业自行申报,由市交通运输局在5个工作日核查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变更情况: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交通运输局在5个工作日核查后予以修改。
(三)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诚信平台上申报,由市交通运输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实后予以录入。
(四)不良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由市交通运输局审实后予以录入。
(五)信用等级:通过市交通运输局审实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九条 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补偿、行政监督检查等反映不良行为的行政行为信息;
(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三章 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和《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并可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适时予以补充调整。
第十一条 公路水运工程企业发生良好行为依据《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2年。
公路水运工程企业发生不良行为依据《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分值使用期限为2年。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各相关科室、部门在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时,按职能分工及权限应依据《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本办法的执法/监督部门以部门职能为界定,如涉及事权下放事项,由被委托部门具体执法/监督。各执法/监督部门应于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的7个工作日内将对企业执法文书和记分情况等资料录入“诚信平台”。建设单位对于符合扣分的情况,明确扣分事项及分值后,可以报送市交通运输局。
对于可以整改问题,一年度内可以有三次整改机会,按期整改完成的,可以只记录不扣分,超过三次的一律扣分。逾期整改不到位或者未回复的直接扣分。
第十四条符合良好行为加分标准的工程企业在取得相关的奖励证书、文件后,可在“诚信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加分。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设定,分为5个等级。140分(含140分)以上的为AA级,表示信用优秀,110-139分的为A级,表示信用较优秀;90-110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89分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企业初次办理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初始的分值为100分。本办法实施的第一个年度若有旧中山市公路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等级A级或以上的,初始分值可以为对应等级的最低分。
第十六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对于不同等级信用,在招投标中予以应用差别加分,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一)对A级及以上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 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为主机制,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机制:
1.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 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水运工程企业应及时告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应不予建立或停止该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的《中山市公路水运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使用:
(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
(三)企业资质续期未通过的;
(四)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相关证书有效期满或逾期未更新年检信息或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期满的;
第十八条 实行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与分值使用期限一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并经市交通运输局核查整改结果,其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二十条 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市交通运输局应及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
第四章 诚信信息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对建设市场、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受检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受检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诚信档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企业对检查行为或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复查。市交通运输局受理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在公路水运工程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交通运输局纪检部门举报和投诉。市交通运输局纪检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于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市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有效期3年。《中山市公路施工及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交函[2018]146号)、《中山市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交[2018]2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诚信守法承诺书
2、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