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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8-20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依法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20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100343

罗建刚

2021.4.15

使用粤M22278重型自卸货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粤中交罚[2021]00459号

1000

2

442000202001034

珠海市荣邦物流有限公司

2020.10.29

使用粤C92068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8坦神南路金斗大桥(南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粤中交罚[2021]00436号

5500

3

442000202100326

阳江市胜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2021.4.29

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粤中交罚[2021]00456号

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