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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09-30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涉嫌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第二办公区办证大厅(中山市南区悦来南路36号,原市交通执法局)领取《违法行为通知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9月30日


序号

案件编号

违法当事人

车牌号码

违法时间

涉嫌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拟处罚金额(元)

1

442000202100593

周惠平

粤CJ1946

2021.8.19

涉嫌使用粤CJ1946重型栏板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S530三角快线大南沙大桥(南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粤中交违通[2021]00620号

1000

2

442000202100589

高要区新桥镇张兴善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者:张兴善)

粤H05366

2021.8.17

涉嫌使用粤H05366重型栏板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8坦神南路金斗大桥(北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粤中交违通[2021]00616号

1000

3

442000202100588

高要区新桥镇张兴善水产品经营部(经营者:张兴善)

粤H05366

2021.8.22

涉嫌使用粤H05366重型栏板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8坦神南路金斗大桥(北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粤中交违通[2021]00615号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