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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1-10-12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依法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12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罚款金额(元)

1

442000202100369

珠海市忠信起重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2021.5.28

使用粤C20912重型普通货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8坦神南路金斗大桥(南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粤中交罚[2021]00657号

5500

2

442000202100577

深圳市胜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2021.8.21

使用粤BJU958重型半挂牵引车擅自在广东省中山市X578坦神南路金斗大桥(北行)路段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粤中交罚[2021]00671号

2500

3

442000202100235

阳西县吴文滔货物运输中心(经营者:吴文滔)

2021.4.14

使用粤QV1971重型货车(罐式)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粤中交罚[2021]00659号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