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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发布日期:2023-04-11 分享:

各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你(单位)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违法行为,我局已经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4月11日


序号

案件编号

当事人

违法时间

违法行为

违反规定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

所公告文书号

1

442000202201134

广东八方冠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22.11.30

使用无《道路运输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粤T44231重型自卸货车)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粤中交不罚【2023】00012号

2

442000202300165

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谢晋炷运输服务部(经营者:谢晋炷)

2022.12.26

使用粤R81715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超限运输车辆行使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粤中交不罚【2023】00016号